在《启示录》中,没有品格(character)。[11]在那里,一个人总是感到惊讶的。我不认为他能够那样。品格是稳定的——在外在于其自身之自由的压迫下的与他人、与工具、与世界的关系。如果它是稳定的,那是因为压迫是不变的,制度是稳定的。品格是一个制度化的和传统社会的产物。品格也即是本性。
存在主义的本体论自身就是历史性的。存在一个原初的事件,即自为通过否定存在而出现。伦理学必须是历史潮流性的;也即:它必须在历史中寻找普遍性,并且必须在历史中把握它。
如此多的人,如此多的椅子,如此多的房子——一个有限的数目。我们将人类当作一个无限的系列。亦即,有人会说,我们将具体的、有限系列的真实的人当作无限系列的可能的人的特殊情况。但是,可能的人来自于具体的人。我们是如此这般的:可能性从我们开始变得可能。因此,即使可能性,从而普遍性,是行为的必要构造,当我们争论存在的最深刻的目的时,我们也必须回到有限系列的“人”的个体的戏剧上来,回到可能有限的和历史性的源头上来,回到这一社会上来。伦理学是一项个体的、主体性的和历史性的事业。
伦理要求是针对谁而说的呢?针对抽象的普遍性吗?那么,它丧失了其全部意义,并且本身变成了抽象的和形式的,因为具体的——也即社会的——境况可能会改变。如果一个人说“在其他事情都相同的情况下,以这样的方式行为”,那么这一要求失去了其全部意义,因为它指向无穷的回答。通敌或抵抗的问题:存在一个具体的道德选择。康德主义在这一主题上没有任何教益。它要求:对一个人的国家概念的某种发展——政治团体的意识形态和国家的意识形态之间的某种联系,等等。我认为一个法国人在1940年时应该拒绝与敌合作。对于13世纪的一个贵族来说,我就要不确定得多。一个人的国家概念是不清楚的,并且,这个贵族毕竟还忠实于神权的规则,他并不承认推翻了神权的人所建立的政府的权利(因为这确实是有疑问的事情)。如果我们假设一场俄国和美国之间的战争,并且法国再一次被入侵,那么我在1940年会选择的解答不再有效,因为它预先假设了少数通敌合作者,然而在这一冲突中,一半人会选择这一边或那一边。确实,我们不得不选择具体的普遍性。也即,那些在相同的历史境况中找到其自身的人们。并且,我们要求,通过一种思维的综合形式将其自身放入我们的境况中和使其自己接受历史的运动的历史学家赞同我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