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强烈反对康德的“善与恶最初只与意愿行为相关”的主张。可以被称为原初的善或恶的东西(例如,具备非形式的价值——善与恶先在并独立于所有个体的行为——的东西)是人,是人自己的本质。因此,我们能够依照信息——善与恶是人的价值——给出如下说明:第一,显而易见,任何将善与恶还原成对应然律令的履行的尝试,将会使这一洞见立刻变得不可能。因为,下面三种说法都是毫无意义的:一个人的本质等同于对律令的履行;或者等同于符合某种规范;或者等同于正确或错误。康德并不把善与恶看作非形式的价值;并且尝试将它们还原成行为的合律令性或不合律令性。这两点导致了康德做出如下结论:他把意愿的行为看作善与恶的原初载体。对于康德而言,一个存在X只有通过进行非个人的理性活动(最重要的是,实践的理性行为)才能是一个人。这样,人的价值是由意愿的价值最终决定,而不是意愿的价值由人的价值来决定。[19]
第二,特殊的道德价值的载体绝对不是人的有形行为,而是他能够去做(其前提是,一个人能够实现理想的应然领域,应然与基本的价值属性相区分)的道德取向。从道德价值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领域是美德和邪恶。[20](能够去做与“既定的倾向”完全不相干,尽管根据倾向的不同取向,有所谓既定的倾向或针对倾向的既定。)能够去做先在于所有的义务观念,它是义务的可能性条件。因为,在存在的能够去做的范围之外的东西仍不得不根据理想的应然服从于存在,它永远也无法形成一个对存在和所谓义务的律令。[21]